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二罪合併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210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5年7月14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