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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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忠義
蔡政翰戴文祥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姚忠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政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戴文祥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就扣案物應補充「並扣得彈珠台2台、7PK1台、小 瑪莉 1台及監視器1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姚忠義、蔡政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之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被告戴文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姚忠義、蔡政翰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是被告姚忠義、蔡政翰2人自101年1月19日起至同年2月9日經警查獲時止,在上址多次反覆持續提供前揭處所為賭博場所,持續聚眾賭博以牟利而未曾間斷,其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被告姚忠義、蔡政翰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姚忠義於98年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10月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姚忠義、蔡政翰2人因貪圖不法利益,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博遊戲機臺,供他人賭博財物,助長賭博歪風,被告載文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其等所為均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復兼衡被告等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併其折算標準。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電動賭博機具電子遊戲機,於查獲時均插電營業,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之監視器一組為供作監視、控管人員出入賭場之物,屬被告姚忠義所有,業據被告姚忠義、蔡政翰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一│彈珠台│貳台(共含IC貳片)│├────┼─────┼──────────┤│二│7PK│壹台(含IC壹片)│├────┼─────┼──────────┤│三│ 小瑪莉 │壹台(含IC壹片)│├────┼─────┼──────────┤│四│監視器│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