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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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永選任辯護人陳婉寧律師
邢建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林明永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予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林明永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屬「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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