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 賴碧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詩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