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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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陳其正
陳書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 律師複代理人 謝璨鴻 律師
劉柏村 律師被告 陳建元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律師
許名志 律師 袁瑋謙 律師被告 陳建安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康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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