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鈕李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通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零柒拾陸元部份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