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交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交簡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進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進翔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9行「左脛股骨折」應更正為「左脛骨骨折」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呂進翔之過失程度,告訴人 黃淑珍 所受傷害情
形,及雙方雖於本院成立調解(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002號
),但被告並未賠付告訴人新臺幣8萬元等情事,量處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