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呂梅 紅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八法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輝明 呂梅紅 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00015,330元110年12月31日D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