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張有利 即 張蔡丹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謝美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心瑋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