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邵祥綸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明馬慶哲馬慶東馬慶玄馬慶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4,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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