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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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案號│確定日期│├──┼───┼───┼─────┼────────┼─────┤│一│違反毒│有期徒│96年8月17│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5月30│││品危害│刑10月│日。├────────┤日│││防制條│││96年度訴字第3868├─────┤││例(施│││號│97年6月23│││用第一││││日│││級毒品│││││││)│││││├──┼───┼───┼─────┼────────┼─────┤│二│違反毒│有期徒│96年8月15│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5月30│││品危害│刑6月│日。├────────┤日│││防制條│││96年度訴字第3868├─────┤││例(施│││號│97年6月23│││用第二││││日│││級毒品│││││││)│││││├──┼───┼───┼─────┼────────┼─────┤│三│違反毒│有期徒│96年10月28│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5月23│││品危害│刑10月│日下午6時├────────┤日│││防制條││30分許為警│97年度訴字第823├─────┤││例(施││採尿前回溯│號│97年6月26│││用第一││26小時內之││日│││級毒品││某時,(聲│││││)││請書誤書為│││││││96年10月27│││││││日某時)。│││├──┼───┼───┼─────┼────────┼─────┤│四│竊盜│有期徒│96年9月30│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6月30││││刑5月│日。├────────┤日││││││97年度簡字第4771├─────┤│││││號│97年8月8日││││││││├──┼───┼───┼─────┼────────┼─────┤│五│竊盜│有期徒│96年9月8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5月16││││刑4月│上午8時30├────────┤日│││││分許。│96年度易字第3901├─────┤│││││號│97年10月6│││││││日│├──┼───┼───┼─────┼────────┼─────┤││違反毒│有期徒│97年4月15│本院│97年9月16││六│品危害│刑9月│日上午某時├────────┤日│││防制條││。│97年度上訴字第├─────┤││例(施│││4073號│97年11月27│││用第一││││日│││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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