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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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 鄭光佑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關係人 翁志豪 即佑豪企業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0年度司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民事裁判、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民事裁判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擔保相對人對其及關係人翁志豪即佑豪企業社之借款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3月1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抗告人及關係人於110年3月26日共同簽發,票據金額為40萬元,到期日為110年4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予相對人。詎相對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給付,尚有254,000元未獲清償,迭經催討,均未蒙置理,爰聲請拍賣系爭土地以資受償等語。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符合民法第873條規定,而裁定系爭土地准予拍賣。
三、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我願意和相對人協商還款事宜,實際上我是為了賣掉系爭土地來還款,需要時間上的緩衝,希望能與相對人協商處理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原裁定依形式上審查後認為相對人之聲請符合民法第873條規定,而裁定系爭土地准予拍賣,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抗辯願與相對人協商還款事宜等語,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土地,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
┌──────────────────────────────────────────────────────┐│土地:│├──┬──────────────────────┬──┬──────────┬───────┬──────┤││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1139││││286.48│1分之1│重測前:○○│││││││││││││段1758地號│├──┼───┼────┼────┼────┼───┼──┼──┼──┼────┼───────┼──────┤│002│澎湖縣│○○鄉│○○○││1140││││349.33│1分之1│重測前:○○│││││││││││││段1759地號│├──┼───┼────┼────┼────┼───┼──┼──┼──┼────┼───────┼──────┤│003│澎湖縣│○○鄉│○○○││175││││373.29│1分之1│重測前:○○│││││││││││││段889地號│├──┼───┼────┼────┼────┼───┼──┼──┼──┼────┼───────┼──────┤│004│澎湖縣│○○鄉│○○○││238││││538.46│1分之1│重測前:○○│││││││││││││段692地號│├──┼───┼────┼────┼────┼───┼──┼──┼──┼────┼───────┼──────┤│005│澎湖縣│○○鄉│○○○││652││││73.34│1分之1│重測前:○○│││││││││││││段42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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