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 陳靜怡 被上訴人 賴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萬4600元(計算式:佔用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4900元=242萬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