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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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 訴訟代理人 李栓福
歐柏慶 被告 張智強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古嵃薺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秀貞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532 號裁定(109.12.08)[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532 號裁定(110.11.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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