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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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債權人 劉文祥 債務人 鄭銘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經核其提示日期為民國105年12月12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5年11月10日│174,500元│105年11月10日│0000000│├─┼───────┼──────┼────────┼────┤│2│105年12月10日│154,300元│105年12月12日│0000000│├─┼───────┼──────┼────────┼────┤│3│106年01月10日│149,000元│106年01月10日│0000000│└─┴───────┴──────┴────────┴────┘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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