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訴人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被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區○○里○○街○○號四樓」,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甲○○住台灣省台北縣土城市○○街○○巷○號」、「乙○○住台北市○○區○○里○○街○○號四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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