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上訴駁回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送達判決正本於在監之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證,至同年月十五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十六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亦有台灣桃園監獄收受上訴狀之收受戳記可按,其逾十日之上訴期間,上訴顯非合法,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於其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始收受判決云云,與卷附送達證書所載不符,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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