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前經該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依法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抗告人無逃匿或串供之可能,且原裁定未說明有繼續羈押必要之理由云云,而指摘原裁定違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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