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丙○○
0巷12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依其起訴狀所示,乃是由原告之母甲○○具具狀起訴,有該起訴書狀在卷可考,另詢之原告「有無太太」、「現在來這裡作何事?」、「有無要告何人?」均不回答,有本院96年5月21日筆錄在卷可考,則原告並無意對被告提出訴訟、亦無委任他人提起訴訟即可認定,且原告又表明不想告任何人,故亦無從命其補正,從而,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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