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447號債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梁玉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蕭百均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嗣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無結果,惟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帳戶資料,查得債務人開戶於歸仁郵局,係設址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