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914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唐明良代理人蘇秋慧債務人江錦雀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以資聲請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其應為執行行為地應屬不明。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址設高雄市大寮區)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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