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16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陳正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劉幸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集保帳戶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嗣經本院查詢債務人集保資料無結果,惟查得債務人投保於深美商行,係設址於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