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徐秀菊
相 對 人 甲○○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承 辦 人 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簡調字第5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徐秀菊
相 對 人 甲○○
第三人承辦人 林志豪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整(含體傷
、機車毀損修繕費和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先前已給付
聲請人參萬元,當場再給付貳萬元,餘拾萬元由第三人新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5月21日前給付,如不為
給付,相對人願負責給付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