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636號
原 告 彭琬珺
被 告 楊捷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5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
能因此供不法份子利用以使受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
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
助他人犯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前之某時,
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不
詳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
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
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上
開金融資料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3
月18日11時許,於網路PTT網站刊登以九折代價,販賣SOGO
百貨公司禮券之不實訊息,俟原告瀏覽該訊息,與對方聯繫
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原
告因此受有損失,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
25元等語;被告則辯稱:伊沒有不當得利,伊的帳戶確實是
遺失,刑事部分已經確定等語。
二、原告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6年度偵字第29674、第29675、第29676號起訴書及交易
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亦因上開幫助詐欺犯行經本院刑事庭
於106年11月20日以106年度簡字第712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被
告抗辯其帳戶為遺失云云,尚無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8,0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
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