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偉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23號被告許偉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33號判決免訴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餘後毛重0.35公克),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足憑,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23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
1年度易字第833號案件為免訴判決確定,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附表:
┌────────┬────────────────────┐│扣案物│備註│├────────┼────────────────────┤│白色結晶狀1小包│檢驗前毛重0.38公克、檢驗後毛重0.35公克││(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