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621號債權人 黃武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智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所提之兩張退票理單支票號碼皆為0000000,請確認何張係A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並補正支票號碼AG0000000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