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70號上訴人即原告 巫柏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巫柏緯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君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