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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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世榮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王世榮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聖地雅歌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705,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