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882號債權人 馬志 和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洪敏祥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票號AH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日為108年5月22日,執票人即債權人提示日為108年6月24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上開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洪敏祥,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此支票對洪敏祥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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