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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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債權人 洪偉強 債務人 趙憶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12月31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2│106年1月31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3│106年2月28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4│106年3月31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5│106年4月30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6│106年5月31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7│106年6月30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8│106年7月31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09│106年8月30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10│106年9月30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11│106年10月31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12│106年11月30日│53,500元│106年12月29日│AD0000000│├──┼─────────┼───────────┼───────────┼───────────┤│013│106年12月31日│53,500元│107年1月2日│AD0000000│├──┼─────────┼───────────┼───────────┼───────────┤│014│107年1月31日│53,500元│107年1月31日│AD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