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杰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杰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杰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吳杰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23日│107年5月12日13時│107年5月12日13時││││5分為警採尿時起│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7年6月12日│時、107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457號、│偵字第19457號、│偵字第1945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3085、3449號│3085、3449號│3085、34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569號│2569號│2569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569號│2569號│2569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71號│執字第4471號│執字第4472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聲請│編號3定應執行有│││書誤載為編號1至3定刑1年)│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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