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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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招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招賢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傅招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傅招賢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43號、105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