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煒閎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進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煒閎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煒閎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已坦承重傷犯行,然本院即將進行審判程序,本案尚未經言詞辯論及宣判確定,以被告所涉法條之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茲為隨即到來之審判進行及執行之必要,並無法以具保、責付取代羈押,又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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