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3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4月1日與原告簽定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現金卡,約定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30萬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
戶內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
,按日計息,還款方式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週期,每期
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如未依約於繳款
期限前繳款時,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
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依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利息,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對原告負擔
數宗債務時,如被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依
民法第321、322條規定抵充。詎被告動用該卡借款,未依約
於繳款期限繳款,共計積欠本金178,654元,及未收利息3,4
32元(至97年9月5日止未收利息38元,及自97年9月6日起至
97年10月13日止之利息3,394元),自97年10月14日起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清償,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計算表、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一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
費1,99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