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4,6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涂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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