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告 林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祐萱 (原名: 余淑華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請求權之依據。
三、補繳上揭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