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竣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依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
下同)1,500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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