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余景登 律師即 劉貴章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景登律師即劉貴章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2,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