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黄宥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黄宥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減刑或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所犯數罪業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檢察官復以該裁定中部分之罪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該部分之罪即已屬重複定應執行之刑,自有一事不再理之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黄宥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固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
723號裁定與受刑人所犯之他罪(雲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意旨復未說明上開定刑之裁判基礎有何變動,致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裁判因已生實質確定力,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自不得再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違。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表:
受刑人黄宥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竊盜│有期徒│107.10.03│雲林地檢│雲│107年度虎│108.01.14│雲│107年度虎│108.02.11│雲林地檢│編號1、││││刑4月││107年度│林│簡字第427││林│簡字第427││108年度│2經臺灣││││││偵字第│地│號││地│號││執字第│雲林地方││││││6930號│院│││院│││692號│法院以10│├──┼──┼───┼─────┼────┼─┼─────┼─────┼─┼─────┼─────┼────┤8年度聲││2│竊盜│有期徒│107.10.08│雲林地檢│雲│108年度易│108.03.29│雲│108年度易│108.05.06│雲林地檢│字第430││││刑6月││107年度│林│字第114號││林│字第114號││108年度│號裁定應││││││偵字第│地│││地│││執字第│執行有期││││││7078號│院│││院│││1824號│徒刑8月│├──┼──┼───┼─────┼────┼─┼─────┼─────┼─┼─────┼─────┼────┴────┤│3│毒品│有期徒│107年12月│彰化地檢│彰│108年度易│108.10.02│彰│108年度易│108.10.02│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危害│刑3月│間某日│108年度│化│字第978號││化│字第978號││字第5513號│││防制│││偵字第│地│││地││││││條例│││7906號│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