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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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周美女 原告 吳美惠 原告 陳思瑜 原告 劉福從 原告 包坤田 原告 包春華 原告 包詩萍 原告黃佲原告 惠文玲 原告 蘇雪芬 原告 包國沅 原告 余愛芬 原告 張鵬飛 被告 郭金耀 被告 李進祥 被告 湯涵雲 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被告匯智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住不詳)被告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順成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