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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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02號),本院宜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移送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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