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紹鑫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紹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紹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依受刑人請求就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茲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