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2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奇璟 被告 蔡佳宸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2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72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上午11時1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劉奇璟被告蔡佳宸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劉奇璟被告蔡佳宸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法:被告自民國(下同)103年8月份起於每月11日前按月各給付原告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戶名:劉奇璟帳戶內。
二、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20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被告承諾不會再對原告恐嚇、施暴,否則願意受法院嚴厲制裁。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奇璟被告蔡佳宸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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