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357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