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044號上訴人 徐平開 訴訟代理人 徐明新 被上訴人 徐菘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㈣第四行關於「兩造於106年12月8日對話錄音譯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於107年2月8日對話錄音譯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㈣第四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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