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溱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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