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0號上訴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上訴人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
蔡宜真 律師被上訴人 吳明燮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關於「NE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NE0000000」。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