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8號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 劉泓志 受刑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848號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其有關之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本院就該案件所為上開裁定自不得抗告。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送達予抗告人電話陳報之地址,且經本院公示送達(抗告人及受刑人),有送達證書1份、公示送達公告2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已因不得抗告而確定。茲抗告人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鄭彩鳳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