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上訴人竣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楊舒婷 律師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守道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