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重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撤銷緩刑)│││├───────────┼──────────┼──────────┼──────────┤│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3.3.11至│86.12月間│││年月日│86.07.21│87.01.16││├───────────┼──────────┼──────────┼──────────┤│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6年度偵字第4053號│87年度偵字第5393號││├─┬─────────┼──────────┼──────────┼──────────┤│最│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度訴字第66號│88年度上訴字第370號│││實├─────────┼──────────┼──────────┼──────────┤│審│判決日期│87.07.16│88.06.23││├─┼─────────┼──────────┼──────────┼──────────┤│確│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度訴字第66號│88年度上訴字第3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08.03│88.06.23││├─┴─────────┼──────────┼──────────┼──────────┤│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45號│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0年度執更字第1095號│90年度執更字第1095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